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边奋鹅申请执行韩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奋鹅,韩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边奋鹅,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韩冬梅,女,汉族,1977年9月7日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边奋鹅与被执行人韩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边奋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边奋鹅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