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婉娴与黄禧安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25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黄某甲,住广州市。关于原告陈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的(2004)云法民一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黄家骏由原告陈某携带抚养,被告黄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黄家骏满18周岁止。2014年10月13日,陈某以黄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600元,执行费为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某甲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在广州市辖区内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某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多次致电申请人陈某,均无人接听,故无法当面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2015年8月3日,本院向申请人陈某发出执行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供被执行人黄某甲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陈某逾期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22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周扬帆代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