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芜湖三联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芜湖三联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09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果园西路300号。法定代表人:汪晓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三联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卜家店。法定代表人:邢峰,经理。本院在执行蚌埠申徽彩色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芜湖三联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芜湖三联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万功培执行员 唐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