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吕社松与马义芳、金长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社松,马义芳,金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恢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吕社松,女。被执行人:马义芳,男。被执行人:金长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社松与被执行人马义芳、、金长英(2001)赤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现通过司法救助使本案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赤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