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兵,江苏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通江路306号。法定代表人:印均,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海法商字第0100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南通���通宝船舶有限公司码头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宝船舶有限公司所负涉案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终结(2013)武海法商字第01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汪朝清代理审判员 冯兴远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任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