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破(预)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破(预)字第1号申请人: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卷桥村。法定代表人:梁福根,该公司董事长。2015年8月11日,申请人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以公司账面总负债略大于账面总资产,且主要债权人同意暂停支付申请之日前期的债权,由申请人整合资源并作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本院查明,申请人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6日在台州市路桥区工商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号为33100400004976,其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80万元,经营范围为清洗机及配件、电动机及配件、园林工具及配件制造、销售,从事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现有职工人数218人,账面总资产10834.17万元,账面总负债11613.51万元。经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愿意暂停支付申请之日前期的债权,由申请人整合资源,作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本院认为,申请人注册地属于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范围内,申请人亦符合破产主体申请资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重整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浙江清化机电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林日乾审 判 员 周晓瑶代理审判员 XX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林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