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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俊与武汉赛林德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俊,武汉赛林德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许俊被执行人:武汉赛林德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许俊与武汉赛林德船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调字(2015)第1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赛林德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