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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翟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培义与被告侯建红、卫莹、稷山县翟西造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培义,侯建红,卫莹,稷山县翟西造纸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翟初字第106-2号原告任培义,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侯建红,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卫莹,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被告稷山县翟西造纸厂,地址:稷山县翟店镇翟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培义与被告侯建红、卫莹、稷山县翟西造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侯二红对稷山县工商局不动产抵押登记书存在异议,且已于2015年7月15日将稷山县工商局起诉至临猗县人民法院,本案的判决结果与该抵押登记存在因果关系,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国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