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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金玉竹与于贵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竹,于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金玉竹。被执行人:于贵海。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金玉竹申请执行于贵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绍强审 判 员 :何永高代理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