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朱家华与被执行人李宗果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朱家华。被执行人李宗果。申请执行人朱家华与被执行人李宗果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50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4500元及损失等,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