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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执字第0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骆崇敬、庄宁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中执字第00348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骆崇敬,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庄宁利,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理的芜湖市民鑫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骆崇敬、庄宁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芜仲商裁字第27号裁决书指令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吴丽群审判员 缪新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