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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玮与上海罡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453号申请执行人李玮,女,1989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被执行人上海罡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关于李玮与上海罡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77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罡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罡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范围内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776号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逢文清代理审判员  杨 锋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