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商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商初字第1187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维莉,该支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文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国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石玉萍,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月华,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郝刚,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万全,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张怀波,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华、张华、刘国华、石玉萍、刘月华、郝刚、张万全、张怀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6150元(退回6150元)。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晓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