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马新玲、荆欢紊与荆伟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玲,荆欢紊,荆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马新玲,女,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荆欢紊,女,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荆伟杰,男,汉族,1963年11月20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新玲、荆欢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荆伟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伟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陈杰民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