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茂法与庞茂法、丁荣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620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军。委托代理人:许奕铭、郑建。被告:庞茂法。被告:丁荣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庞茂法、丁荣剑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5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讼争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0元,依法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