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沈阳冶金设备厂与沈阳辽沈锻压厂、第三人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冶金设备厂,沈阳辽沈锻压厂,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00571号原告沈阳冶金设备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法定代表人张佳平,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德祥,系辽宁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辽沈锻压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汪家镇下伯村。法定代表人白仁伟,系厂长。第三人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接官村。法定代表人张荣安,系经理。原告沈阳冶金设备厂与沈阳辽沈锻压厂、第三人辽宁圣赫机械制造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威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冶金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其余1,3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丁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