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特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光福与吴燕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光福,吴燕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特字第00008号申请人陈光福。委托代理人王久月(受陈光福的特别授权委托),浙江援手(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燕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光福与被申请人吴燕羽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光福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申请。本院认为,陈光福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光福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