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印悠山分公司与李晓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印悠山分公司,李晓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1935号原告: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印悠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畅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建华,旅顺口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印悠山分公司诉被告李晓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印悠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