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招娣与吴仲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招娣,吴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59号申请执行人:陈招娣。委托代理人:王维,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仲军。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93号陈招娣诉吴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吴仲军应支付申请人陈招娣借款230000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0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招娣如发现被执行人吴仲军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