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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远亮,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6日生,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