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孙某某,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坤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林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