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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栗长库、陈荣元、郭秀华、王桂军、李秀峰、栗兴福、张荣魁、王世珍、梁志刚、梁志勇、贾玉凤申请刘纪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长库,陈荣元,郭秀华,王桂军,李秀峰,栗兴福,张荣魁,王世珍,梁志刚,梁志勇,贾玉凤,刘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栗长库。申请执行人陈荣元。申请执行人郭秀华。申请执行人王桂军。申请执行人李秀峰。申请执行人栗兴福。申请执行人张荣魁。申请执行人王世珍。申请执行人梁志刚。申请执行人梁志勇。申请执行人贾玉凤。被执行人刘纪清。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栗长库、陈荣元、郭秀华、王桂军、李秀峰、栗兴福、张荣魁、王世珍、梁志刚、梁志勇、贾玉凤申请刘纪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涿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纪清应支付申请人栗长库、陈荣元、郭秀华、王桂军、李秀峰、栗兴福、张荣魁、王世珍、梁志刚、梁志勇、贾玉凤案款44775元,承担执行费572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477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纪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冀0731执恢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樊树庚审判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岩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