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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耀宗与被告刘国营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宗,刘国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陈耀宗,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国营,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曜,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宗与被告刘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耀宗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