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耀宗与被告刘国营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宗,刘国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612号原告:陈耀宗,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国营,男,195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曜,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宗与被告刘国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耀宗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