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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长勇与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勇被执行人:彭华执行依据:(2015)东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王长勇与被执行人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长勇与被执行人彭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彭华用工资分批分期偿还借款,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申请执行人王长勇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