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城民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广君与李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君,李新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2793号原告:孙广君(曾用名孙广军),男,47岁。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军,男,36岁。原告孙广君诉被告李新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广君及委托代理人张风月、刘晓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广君诉称,2013年3月至5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其承揽的陵县义渡口社区工地干活,工程竣工后被告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此诉至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085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新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工资表4份,包括:2012年未结算工资表1份,该工资表注明孙广军应得工资8000元,工地负责人为李新军;2013年3月份工资表1份,该工资表注明孙广军应得工资4030元;工地负责人为李新军;2013年4月份工资表1份,该工资表注明孙广军应得工资3380元,工地负责人为李新军;2013年5月份工资表1份,该工资表注明孙广军应得工资3445元,实发工资5000元,工地负责人为李新军。2013年9月16日,李新军出具承诺书1份,该承诺书注明:由李新军承包施工的义渡口乡五虎庄社区水电暖安装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陵县义渡口乡五虎社区。该工程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涉及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由李新军承担。以上事实,有工资表、承诺书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13855元,有工资表及承诺书可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10855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军支付原告孙广君工资1085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吉民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