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国伟与乌鲁木齐市安佳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伟,乌鲁木齐市安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85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伟。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安佳木业有限公司。刘国伟与乌鲁木齐市安佳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4)乌劳人仲裁字第1311-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安佳木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89.7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景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