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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广民初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潘晓辉与陈百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辉,陈百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广民初字第01426号原告潘晓辉,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王连铭,系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百秋,男,1969年8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潘晓辉诉被告陈百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晓辉及委托代理人王连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百秋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晓辉诉称,原告丈夫刘亚忠于2009年借用被告身份证购买河洼村村民夏营、丁云启的房子。刘亚忠付清了房款,夏营、丁云启出具了收条,现被告以原告名下10间房屋产权为被告所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告的产权证。故原告素质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名下的产权证为原告所有。被告陈百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夫刘亚忠于2010年7月2日借用被告身份证购买了河洼村村民夏营的房屋5间、丁云启3间,原告自己又盖了2间。2011年1月20日原告在房产部门办理了产权登记,将10间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登记号为北村210782003828,210782003829.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原告结婚证、原告房权证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位于北镇市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河洼村的已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潘晓辉,共有情况一栏为空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位于北镇市观音阁街道办事处河洼村原告潘晓辉名下的10间房屋产权为原告潘晓辉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建光审 判 员  那兴邦人民陪审员  孙红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