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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闫昌勇申请执行唐俊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昌勇,唐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闫昌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俊利,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闫昌勇申请执行唐俊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闫昌勇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船山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