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闫昌勇申请执行唐俊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昌勇,唐俊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闫昌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唐俊利,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闫昌勇申请执行唐俊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闫昌勇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船山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其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