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9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苗圃诉东莞玛丽亚妇产医院等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x,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东莞市玛利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东莞市阳光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29441号原告苗x,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鸥,黑龙江龙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莞太路广彩城路。法定代表人黄德明。被告东莞市玛利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基莞太路广彩城路,注册号441900000429524。法定代表人许文兴。被告东莞市阳光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100号广播电视中心综合楼九楼,注册号441900000347985。法定代表人刘全凤。原告苗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以下简称玛利亚医院)、东莞市玛利亚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利亚公司)、东莞市阳光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玛利亚医院、玛利亚公司、阳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目前系我国知名歌手、影视演员。2014年6月,我获知,玛利亚医院和玛利亚公司在由阳光公司登记备案的网站(网址:http//www.sun0769.com)中擅自使用了我的肖像用于玛利亚医院、玛利亚公司医疗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中,并配有“急性乳腺炎的症状有哪些”的标题及文字内容。在该网站中明显标有玛利亚医院、玛利亚公司的名称、咨询电话、在线咨询窗口等详细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被告的行为涉嫌侵犯我的肖像权。涉嫌侵权页面中带有文字描述,容易使浏览网站的人对我造成误解,误认为我与玛利亚医院、玛利亚公司宣传的医疗手术有关系或误认为我系玛利亚医院、玛利亚公司的代言人,涉嫌侵犯我的名誉权。我目前系国内知名演员,曾出演多部影视剧,多次获得影视奖项,并为多个知名产品代言,并一直热衷公益事业,我认为我的肖像已经具有了相当的商业价值。同时,作为一位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我允许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我的肖像权。同时被告使用我肖像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内容,使得我蒙受了诸多误解,使我的社会评价相应降低,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了我的名誉权。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是对我的极不尊重,其行为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现要求:1、判令三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以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厘米×9厘米(名片大小);2、三被告向我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2000元。玛利亚医院、玛利亚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状。阳光公司辩称: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拥有涉案图片的肖像权。原告提供的网页截图是电子数据,属传来证据,未经公证部门确认,不能确保其真实性、可靠性,也不能直接和全面反映其所诉侵权事实的存在与否及与我公司的关联。二、原告所诉的侵权事实不存在。我公司登陆相关网站未发现涉案图片,经与玛利亚医院、玛利亚公司核实,该二被告亦否认存在侵权的事实。综上,我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演员,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阳光公司主办东莞阳光网(网址:http//www.sun0769.com)“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微创妇科〉乳腺疾病”频道上2012年9月5日刊载题为“急性乳腺炎的症状有哪些”的文章一篇,文章内容为介绍急性乳腺炎的医疗知识,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文章注明来源和责任编辑均为“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文章上方和下方均留有“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图文并附有联系方式和地址。2014年7月4日,原告申请对上述网页内容公证,并支出公证费2000元。案件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原告称其在2014年8月称致电阳光公司,但未取得联系,后联系了该公司前台工作人员,告知其网站上有涉嫌侵权图片,但截至2015年5月起诉时涉嫌侵权图片仍在。就上述陈述,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提交期限为2010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的《平面广告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肖像使用权费和劳务酬金为10万元,原告欲以此证明其损失。以上事实,有公证书、工信部ICP查询单、平面广告合同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案中,玛利亚医院在网站刊载图文及文章,是为了向公众宣传其提供医疗服务的产品,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其未经允许在该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不能证明其就涉案侵权图片通知过阳光公司,其向阳光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玛利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其向该公司主张权利,本院亦不支持。关于涉案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因玛利亚医院使用原告照片用于介绍其医疗产品的配图,并无医疗项目内容与照片人物之间的指向性表述,加之在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因玛利亚医院使用照片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宜认定玛利亚医院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了侵害。关于责任承担方式。原告要求侵权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本院认为就赔礼道歉这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言,其重在将致歉的意思向对方传达,法律对该责任承担方式并未作范围上的要求,故本院认为玛利亚医院作书面道歉即可。原告就玛利亚医院的侵权行为主张了包括维权成本开支在内的多项损失,本院综合玛利亚医院过错程度、侵权页面情况、原告的知名度、原告受损及玛利亚医院可能的获益情况酌定由玛利亚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玛利亚医院虽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后果尚不足以认定为严重,本院已判令玛利亚医院赔礼道歉,对原告主张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对出庭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行使,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苗x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如被告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拒绝履行该义务,则由本院择一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承担);二、被告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苗x各项经济损失四万元;三、驳回原告苗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由被告东莞玛利亚妇产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