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连杨喜与陈建平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235号申请执行人连杨喜。被执行人陈建平。申请执行人连杨喜与被执行人陈建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台玉商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于2014年5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其中确定,被执行人陈建平应当于2014年6月7日前给付申请人连杨喜加工费640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全省各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存款线索,在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陈建平与其配偶李新葱共同共有的位于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22号的商业用房两间,面积145.39平米,其上于2010年1月11日向工商银行玉环支行设定抵押本金103万元,于2013年8月13日向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本金34万元,该两间房屋正在(2014)台玉执民字第2004号案件中拍卖,评估价格92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无注册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有被执行人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J×××××的五菱机动车一辆,2002年出厂,尚未查控在案。另查由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对其失信行为通过电视等媒体予以曝光,并将其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鉴于此,本院向申请人发送了执行告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以及向本院就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届期没有或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申请执行人在要求期限内没有提供财产线索,也没有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均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谢米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董灵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