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烟台美伦漆业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美伦漆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大京钢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美伦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大京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栖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李翔飞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以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