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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涛、张萍与王来良、刘乐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张萍,王来良,刘乐泉,张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张涛。原告张萍。被告王来良。被告刘乐泉。被告张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张萍与被告王来良、刘乐泉、张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来良、刘乐泉、张彩华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O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