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涛、张萍与王来良、刘乐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张萍,王来良,刘乐泉,张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张涛。原告张萍。被告王来良。被告刘乐泉。被告张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张萍与被告王来良、刘乐泉、张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来良、刘乐泉、张彩华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予娥二O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甄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