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宽相与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宽相,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黄宽相,个体户。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450号。法定代表人黄蓝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宽相与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德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由被告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黄宽相经济损失10万元;负担本案受理费200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百中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执行人黄宽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102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百中民二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铭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