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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尹某某,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范岗。委托代理人韩书庆、张忠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