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尹某某,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范岗。委托代理人韩书庆、张忠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国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