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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邹双林与被执行人周述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双林,周述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邹双林,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住景洪市江北曼斗村。被执行人周述哲,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现住景洪市曼景兰一巷**号。本院受理邹双林申请执行周述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西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邹双林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双林与被执行人周述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邹双林同意被执行人周述哲在申请执行标的240000元中少还10000元,被执行人周述哲分别于2016年1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还款50000元,2017年1月30日前还清剩余欠款1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4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云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