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粟涛与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涛,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粟涛,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联通小区二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郑永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山,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粟涛诉被告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欧汉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粟涛以诉讼主体错误,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4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573元,由原告粟涛负担。审判员 欧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姣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