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学与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颍泉分公司、张观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颍泉分公司,张观银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238号原告:杨学,男,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颍泉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负责人:黄金彪,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慧灵,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观银,男,196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现居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诉被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阜阳颍泉分公司、张观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时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