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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于莲芳、沈庆纪、沈庆栋、沈庆海申请王清娥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莲芳,沈庆纪,沈庆栋,沈庆海,王清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于莲芳申请执行人沈庆纪申请执行人沈庆栋申请执行人沈庆海被执行人王清娥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执行于莲芳、沈庆纪、沈庆栋、沈庆海申请王清娥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因被执行人王清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浑执字第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