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朱明华申请执行史美奇、韩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华,史美奇,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朱明华,女性,满族,46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史美奇,女性,汉族,27岁,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韩鹏,男性,汉族,28岁,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史美奇、韩鹏名下工资款100000元。(每月扣留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