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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照明与黄丹丹、阜阳市飞龙驾校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照明,黄丹丹,阜阳市飞龙驾校,刘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48号原告:徐照明,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黄丹丹,女,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阜阳市飞龙驾校,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刘休,男,阜阳市飞龙驾校管理人员,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徐照明、黄丹丹诉被告阜阳市飞龙驾校、刘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照明、黄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照明、黄丹丹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