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徐照明与黄丹丹、阜阳市飞龙驾校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照明,黄丹丹,阜阳市飞龙驾校,刘休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48号原告:徐照明,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黄丹丹,女,汉族,1982年7月19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阜阳市飞龙驾校,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刘休,男,阜阳市飞龙驾校管理人员,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徐照明、黄丹丹诉被告阜阳市飞龙驾校、刘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照明、黄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照明、黄丹丹负担。审判员 刘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