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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侯洁与中共天津市委党校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洁,中共天津市委党校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侯洁,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共天津市委党校,组织机构代码00012410-X。法定代表人孟庆松,常务副校长。委托代理人曲骥原,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洁与被告中共天津市委党校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1983年参加工作,1984年从天津市锅炉制造厂调入被告单位,身份为事业编制工人。2015年2月,原告年满50周岁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原告开始享受退休待遇。庭审中,原告主张其已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19年,依照相关政策应当享受管理岗的退休待遇,但被告未按照管理岗标准处理原告退休事宜。后,原告就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按工人退休的决定、双方续订聘用合同至退休及确认原告按专业技术岗或管理岗55岁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干部待遇等问题申请仲裁,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仲裁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遂以津劳人仲不字(2015)第28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来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属于事业单位,原告退休前为被告单位事业编制职工,双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原告称被告提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导致现实待遇受损,起诉要求续订双方的聘用合同,被告应按照5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确定原告退休年龄标准并给予原告干部待遇。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能否适用干部标准办理退休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现原告之诉请的焦点既不属于因辞职、辞退所发生的争议,也不属于因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