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赤壁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庞志辉,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壁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群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海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中,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赤壁市龙祥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长黄立新审判员丁辉华人民陪审员王武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廖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