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仓刑初字第530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55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闽侯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某某,福建某某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诉刑诉(2015)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若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福州市仓山区某某街某馆先后组织了12场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共向林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等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人民币900余万元,并造成会员损失人民币200余万元。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组织民间标会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造成受害群众巨额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造成的损失金额未达200余万元。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护称: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90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减少;二、被告人陈某某造成的损失未达200余万元,应当予以减少,会员的经济损失应当扣除该会员及其他参与标会人员已标走的金额;三、被告人陈某某具备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自己当会头,在福州市仓山区某某镇某号其经营的麻将馆内组织周边群众进行民间标会活动,先后组织了12班标的为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到2014年8月30日为止,被告人陈某某共向参加标会的林某某等40余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达900万余元,造成会员损失200余万元。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以上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林某某、苏某某、吴某某、陶某、林某甲、何某某、陈某甲、周某某、林某、吴某甲、马某某、胡某某、林某乙、何某甲、程某某、何甲、何乙、林甲、刘某某、雷某某、何丙、魏某某、赵某某、林某丙、林某丁、刘某甲、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林某戊、徐某某、林某己、张某某的证言,上述证人均为被告人陈某某所组织民间标会的会脚,其证言均证实其有参与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的民间标会,利用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缴纳会款。证人吴廷玉的证言还证实2015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其家属偿还其人民币5000元。经对照片辨认,上述证人均确定被告人陈某某就是组织民间标会及向其收取会款的人。(2)收款记录、标会记录、会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3)做会情况、标会情况,证实经被告人陈某某核对并确认由其经手的会钱共计900余万元,损失金额为200余万元。(4)银行帐户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使用银行账户接收何某某英、陈某甲、胡某某、林某某、何甲、何乙、何丙、刘某某等人会款的情况。(5)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6)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其于2011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在福州市仓山区某号其经营的麻将馆内先后组织12班300元至1000元不等的民间标会,会脚人数约四十余人。其中500元的会,最低标头50元,平均标头130元,1000元的会最低标头100元,平均标头300元。后因会脚“林某某”、“云月”、“连俤”、“金宝”等人将会标走后,未缴交其余会款,其已无力垫付会款,遂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经被告人陈某某确认,扣除该会脚已标走的会钱,其欠会脚的会钱有:林某某50000元、苏某某30000元、吴某某41402元、陶某7795元、林某乙108450元、何某某151178元、陈某某70000元、周某某38075元、林某49585元、吴某某73946元、马某某105131元、胡某某87735元、林某某26900元、何某某130000元、程桂某某100983元、何甲61689元、何乙18000元、林甲20000元、刘某甲18000元、雷某某49513元、何甲40000元、魏某某84270元、赵某某100000元、林某乙82885元、林某丙56307元、刘某某145140元、王某某33262元、张某某1954元、李某某71824元、林某丁20000元、徐某某21348元、林某丙17621元、张某某37135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组织民间标会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达9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收款记录、标会记录、会单、做会情况、标会情况等书证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造成会员损失200余万元,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会单、标会记录等书证予以证实,经查所认定的会员损失金额均已扣除该会员之前从被告人陈某某组织的民间标会获得的金额,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造成的损失金额未达200余万元且损失金额应扣除其他会员获取的金额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兰岚人民陪审员 陈艳云人民陪审员 陈小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萍萍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