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玉涛与秦树朋、秦维新、王伟英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涛,秦树朋,秦维新,王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90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涛,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凯,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立业,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树朋,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秦维新,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伟英,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玉涛与被执行人秦树朋、秦维新、王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玉涛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秦树朋、秦维新、王伟英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秦树朋、秦维新、王伟英的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程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