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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274江油市明亮商贸有限公司与江油市太平镇大庄园休闲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明亮商贸有限公司,江油市太平镇大庄园休闲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明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明亮被执行人江油市太平镇大庄园休闲庄法定代理人鲁圣东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明亮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市太平镇大庄园休闲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明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市太平镇大庄园休闲庄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二、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江油市明亮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高长蓉所有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本案诉讼保全费15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湫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