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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李某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2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负责人刘某。委托代理人闵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某东,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李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某大道某新苑(某楼)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调查,查证情况如下:被执行人李婷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证券、车辆及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其名下的两套房产即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某景苑大厦某座某房产和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某大道安乐新苑(某楼)某房产(系本案抵押房产)均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作轮候查封,但无法进行处分。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查证结果并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的抵押财产被另案查封,本案无法进行处分,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本案抵押财产具备处分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满星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