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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3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与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燕飞,王秀峰,王祉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商初字第2379-1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南路651-655号。代表人:周永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颢、陶炳灿,该行员工。被告: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新贸楼三层356室。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新安,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丹城新华路190号。法定代表人:乐伟康。被告:张燕飞。被告:王秀峰。被告:王祉絖。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被告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燕飞、王秀峰、王祉絖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五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或查封其同值财产。现被告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台中南路68号3幢房屋建设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且原告亦同意对上述财产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锐盈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台中南路68号3幢房屋建设工程及相应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沪综保建(2013)FA31004320135396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阮佳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晓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