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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行审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与何伟军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甬仑行审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叶伟良。委托代理人郑岳常。被申请执行人何伟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仑教罚字第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何伟军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仑教罚字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何伟军未经登记注册,于2013年2月以来擅自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前宋村开办幼儿园招收幼儿。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何伟军作出责令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限期履行。被申请执行人何伟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又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教育局(2015)仑教罚字第1号行政决定的处罚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