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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安陵与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安陵,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401-1号申请执行人:吴安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吴义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铜陵县平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补偿款63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