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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焦宏波与王建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宏波,王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焦宏波,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昌,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焦宏波与被执行人王建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王建昌归还焦宏波欠款1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昌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分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宏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红 关注公众号“”